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111 年第 2 次 · No.36
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17 條,關於司法詢問員協助詢問筆錄證據力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正確答案:(A) 保障被害人於審判中得任意依主觀意願拒絕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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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7條被害人審判外陳述的證據能力(傳聞例外)。依該條,被害人於審判中因性侵害致身心創傷「無法陳述」(C),或到庭後因身心壓力於訊問詰問時無法完全陳述或拒絕陳述(D),其先前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之陳述,經證明具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此規定旨在兼顧發現真實與保護被害人(B對)。A將要件說成「得任意依主觀意願拒絕陳述」,扭曲為被害人可任意選擇,與條文之客觀無法陳述要件不符,故A為錯誤敘述、為正解。
內容更新:2026-07-14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度(考試當年)條文為準,社政法規年年修,請留意其後修法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社會工作實務、法律或福利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