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111 年第 2 次 · No.34

依據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第 22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對連續幾個月內未存款之開戶人、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進行輔導及提供相關協助?

正確答案:(C) 3 至 6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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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為兒少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第22條的未存款輔導機制。依該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連續3至6個月」內未存款之開戶人、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得進行輔導及提供相關協助,故選C。A(1至3個月)、B(2至4個月)、D(4至6個月)均與條文所定期間不符;此設計是在帳戶長期停存時介入關懷,了解未存款原因並連結資源,故訂有3至6個月的觀察與輔導區間。

內容更新:2026-07-14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度(考試當年)條文為準,社政法規年年修,請留意其後修法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社會工作實務、法律或福利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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