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115 年第 2 次 · No.37

甲 53 歲,配偶過世前有加入國民年金保險,兩人結婚 3 年。甲目前有工作能力,無需扶養子女。依據國民年金法相關規定,甲何時可申請遺屬年金給付?

正確答案:(B) 年滿 55 歲

出處:115 年第 2 次專技高考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第 37 題

AI 白話詳解

本題考點是國民年金遺屬年金的配偶請領資格。依國民年金法第 40 條,被保險人死亡時,配偶請領遺屬年金應年滿 55 歲,且婚姻關係存續 1 年以上;但配偶無謀生能力或扶養符合條件之子女者,不受年齡限制。甲婚姻已存續 3 年,但有工作能力、無需扶養子女,不符例外情形,須待年滿 55 歲才能請領,故選 B。A 的 50 歲低於法定年齡;C 的 60 歲與 D 的 65 歲則高於法定年齡,65 歲是國保老年年金的請領年齡,易混淆。

內容更新:2026-10-04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5 年度(考試當年)條文為準,社政法規年年修,請留意其後修法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社會工作實務、法律或福利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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