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112 年第 2 次 · No.36
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4 條規定,下列何者應為社政主管機關之權責事項?
正確答案:(A) 性侵害被害人之保護扶助工作
看 AI 白話詳解
本題考點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對各主管機關的權責分工。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4 條的權責劃分,性侵害被害人之保護扶助工作屬社政主管機關之職掌,故選 A。B 性侵害防治教育、被害人及其子女就學權益之維護,屬教育主管機關權責;C 性侵害犯罪之偵查相關事宜,屬司法及警政(法務、內政警政)權責;D 性侵害被害人人身安全之維護,屬警政主管機關權責。本題須辨識「保護扶助」對應社政、「防治教育與就學」對應教育、「偵查」對應司法警政、「人身安全維護」對應警政的分工邏輯。
內容更新:2026-07-14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2 年度(考試當年)條文為準,社政法規年年修,請留意其後修法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社會工作實務、法律或福利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