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112 年第 2 次 · No.35

按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 11 條規定,申請法律訴訟補助,應於事實發生後最遲幾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申請?

正確答案:(C) 3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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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是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法律訴訟補助的申請期限。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 11 條規定,符合資格者申請法律訴訟補助,應於事實發生後最遲 3 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之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故選 C。A 1 個月、B 2 個月均短於法定期間;D 6 個月則過長,皆與第 11 條明定的 3 個月不符。此題屬期間記憶題,關鍵在牢記法律訴訟補助須於「事實發生後 3 個月內」申請。

內容更新:2026-07-14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2 年度(考試當年)條文為準,社政法規年年修,請留意其後修法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社會工作實務、法律或福利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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