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110 年第 2 次 · No.26

身心障礙者係指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離或喪失,影響其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經相關專業人員組成之專業團隊鑑定及評估,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上述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之損傷或不全之規定,共計幾款?

正確答案:(B) 8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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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為身權法身心障礙定義所採之ICF八大類。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條,身心障礙者指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經專業團隊鑑定評估並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其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之損傷不全共分8款(含神經系統、感官與痛覺、聲音言語、循環造血免疫呼吸、消化代謝內分泌、泌尿生殖、神經肌肉骨骼、皮膚等相關功能構造),故選B。A6款、C12款、D15款均非法定款數。

內容更新:2026-07-14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0 年度(考試當年)條文為準,社政法規年年修,請留意其後修法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社會工作實務、法律或福利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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