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110 年第 2 次 · No.25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主管機關應遴聘(派)身心障礙者或其監護人代表、身心障礙福利學者或專家、民意代表與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辦理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事項;其中遴聘身心障礙者或其監護人代表及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多少比例?
正確答案:(B) 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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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為身權法權益保障事項之遴聘代表比例。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0條,主管機關辦理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事項,應遴聘(派)身障者或其監護人代表、學者專家、民意代表、民間機構團體代表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其中身障者或其監護人代表及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合計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故選B。此比例確保當事人及民間聲音在決策中之份量。A二分之一、C四分之一、D五分之一均非法定比例;三分之一為身權法採用之當事人參與門檻。
內容更新:2026-07-14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0 年度(考試當年)條文為準,社政法規年年修,請留意其後修法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社會工作實務、法律或福利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