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107 年第 1 次 · No.30

按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18 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至遲應於被害人安置後多少日內向法院提出審前報告,並聲請法院裁定?

正確答案:(C) 4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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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18 條審前報告的法定期限。依該條例第 18 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被害人安置後「45 日內」,向法院提出審前報告並聲請法院裁定;審前報告內容不完備者,法院得命於 7 日內補正,故選 C。A 的 15 日、B 的 30 日、D 的 60 日皆非條文所定期限。本條例的處遇時程是一整組數字:查獲後 24 小時內帶離並交付主管機關、72 小時內評估是否有安置必要、安置後 45 日內提出審前報告,考題常從中任抽一個數字出題,務必成串記憶,不能只背單點。

內容更新:2026-07-14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度(考試當年)條文為準,社政法規年年修,請留意其後修法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社會工作實務、法律或福利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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