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107 年第 1 次 · No.29

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在促進工作平等措施方面,其第 15 條條文內容,下列何者錯誤?

正確答案:(B) 妊娠 3 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 3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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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是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5 條各種假別的法定日數。依 107 年當時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5 條,妊娠 3 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4 星期」,B 寫 3 星期與條文不符,為錯誤敘述,即本題答案。A 正確,分娩前後產假 8 星期;C 正確,當時產檢假為 5 日;D 正確,配偶分娩時陪產假 5 日。流產產假採階梯式:妊娠 3 個月以上 4 星期、2 個月以上未滿 3 個月 1 星期、未滿 2 個月 5 日,數字極易互相干擾,須分層記牢。

內容更新:2026-07-14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度(考試當年)條文為準,社政法規年年修,請留意其後修法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社會工作實務、法律或福利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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