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107 年第 1 次 · No.24
民國 104 年公布的「兒童及少年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畫」,在權責分工中規定承辦單位接受社會局(處)轉介個案不得無故拒絕,並應在接案後多少日之內進行訪視評估,且多久之內提出評估報告?
正確答案:(B) 10 日內進行訪視評估並於 1 個月內提出評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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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是 104 年「兒童及少年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畫」的時效規定。依該計畫之權責分工,承辦單位接受社會局(處)轉介之個案不得無故拒絕,並應於接案後「10 日內」進行訪視評估、於「1 個月內」提出評估報告,故選 B。A 的 5 日、C 的 15 日、D 的 20 日均非計畫規定的訪視時限。本題屬行政計畫數字記憶題,作答關鍵在區分高風險家庭服務(預防性)與兒少保護案件(兒少權法第 53 條通報)分屬不同時效體系,勿把兒保 24 小時通報與本計畫 10 日訪視混為一談。
內容更新:2026-07-14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度(考試當年)條文為準,社政法規年年修,請留意其後修法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社會工作實務、法律或福利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