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106 年第 2 次 · No.11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有關障礙鑑定及需求評估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正確答案:(C) 身心障礙者障礙情況改變時,應自行向主管機關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現身心障礙者障礙情況改變時,得以書面通知其於六十日內辦理重新鑑定與需求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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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是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14 條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的程序規定。依 106 年當時身權法第 14 條,身心障礙者障礙情況改變時,應自行向主管機關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現障礙情況改變時,得以書面通知其於六十日內辦理,C 與條文一致,故選 C。A 錯誤,對鑑定及需求評估有異議者,應於收到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提出申請,並以一次為限,非六十日內、三次為限;B 錯誤,因異議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應負擔百分之四十之相關作業費用,異議成立者退還,非全額負擔;D 錯誤,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限最長為五年,應於效期屆滿前九十日內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非三年、六十日。

內容更新:2026-07-14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度(考試當年)條文為準,社政法規年年修,請留意其後修法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社會工作實務、法律或福利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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