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106 年第 2 次 · No.8

有關就業保險法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正確答案:(D) 申請人對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工作,可以專長不符為由拒絕,仍得請領失業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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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是就業保險法失業給付的請領要件與拒絕推介的法定事由。依 106 年當時就業保險法第 13 條,申請人對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工作,僅於「工資低於其離職退保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或「工作地點距離日常居住處所三十公里以上」兩種法定情形拒絕時,仍得請領失業給付;「專長不符」並非法定得拒絕之事由,故 D 為錯誤敘述,是本題答案。A 正確,依第 16 條,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失業給付得延長至九個月;B 正確,依當時第 19 條之 2,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C 正確,第 11 條明定非自願離職、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辦理求職登記等要件。

內容更新:2026-07-14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度(考試當年)條文為準,社政法規年年修,請留意其後修法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社會工作實務、法律或福利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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