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106 年第 2 次 · No.7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33 條之 2 規定,某些場所應規劃設置適合六歲以下兒童及其照顧者共同使用之親子廁所盥洗室,並附設兒童安全座椅、尿布臺等相關設備,下列何者不在法令規定內?

正確答案:(C) 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五千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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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33 條之 2 親子廁所盥洗室的應設置場所。依 106 年當時兒少權法第 33 條之 2,應規劃設置親子廁所盥洗室的場所包括:提供民眾申辦業務或服務之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五千平方公尺以上之政府機關(構)、一定規模以上之公營事業、鐵路車站、航空站及捷運交會轉乘站、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一萬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公司及零售式量販店、設有兒科病房之區域級以上醫院、觀光遊樂業之園區;「餐廳」不在條文列舉之列,故 C 為本題答案。A、B、D 所列場所類型與面積門檻均屬條文明定範圍,僅 C 為法未規定之場所。

內容更新:2026-07-14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度(考試當年)條文為準,社政法規年年修,請留意其後修法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社會工作實務、法律或福利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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