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106 年第 1 次 · No.9
我國民法第 1055 條第 1 項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可能與兒童權利公約所保障的那一項兒童人權較未契合?
正確答案:(B) 第 12 條:締約國應確保有形成其自己意見能力之兒童有權就影響其本身之所有事物自由表示其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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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是兒童權利公約的表意權。依兒童權利公約(CRC)第 12 條,締約國應確保有形成自己意見能力之兒童,有權就影響其本身之所有事物自由表示意見,其意見並應依年齡及成熟度予以權衡。民法第 1055 條第 1 項將離婚後未成年子女親權之行使或負擔,交由父母「協議」決定,程序上未保障子女就這件深切影響自身的事務表達意見,與第 12 條表意權較未契合,故選 B。A 錯,出生登記權與離婚親權協議無關。C 錯,本條不涉及結社與和平集會自由。D 錯,社會安全給付權與親權歸屬的決定程序無涉。
內容更新:2026-07-14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度(考試當年)條文為準,社政法規年年修,請留意其後修法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社會工作實務、法律或福利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