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106 年第 1 次 · No.5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63 條之 1 規定:被害人年滿幾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可準用相關規定申請保護令?

正確答案:(B) 16

看 AI 白話詳解

本題考點是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的保護令準用規定。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63 條之 1(104 年增訂、105 年施行),被害人「年滿 16 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之不法侵害,得準用保護令等相關規定聲請保護,即俗稱的「恐怖情人條款」,故選 B。本條將原以家庭成員或同居關係為前提的家暴法保護,擴大到未同居的親密伴侶。A、C、D 的年齡均與條文明定的 16 歲門檻不符。

內容更新:2026-07-14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度(考試當年)條文為準,社政法規年年修,請留意其後修法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社會工作實務、法律或福利諮詢建議

同科相關題

→ 看完整「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科目題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