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106 年第 1 次 · No.4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對於少年有監督權人、少年之肄業學校或從事少年保護事業之機構,發現少年有第 3 條第 2 款之虞犯事件者,得請求何機關處理之?
正確答案:(B) 少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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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是虞犯少年事件的處理機關。依 106 年考試當時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8 條第 2 項,對於少年有監督權人、少年之肄業學校或從事少年保護事業之機構,發現少年有第 3 條第 2 款之虞犯事件者,得請求「少年法院」處理,故選 B。少事法採保護優先精神,少年事件由專業的少年法院(未設少年法院地區為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保護事件程序處理。A 錯,檢察署是刑事偵查機關,虞犯並非犯罪行為,不由檢察官處理。C 錯,高等法院是上訴審法院,非受理機關。D 錯,家事法庭處理家事事件,與少年保護事件分屬不同程序。
內容更新:2026-07-14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度(考試當年)條文為準,社政法規年年修,請留意其後修法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社會工作實務、法律或福利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