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106 年第 1 次 · No.1
志願服務法第 22 條規定:志工依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之指示進行志願服務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由誰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正確答案:(B)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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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是志工服務致損的賠償責任歸屬。依志願服務法第 22 條,志工依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之指示進行志願服務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負損害賠償責任,立法目的在確保被害人求償有門,並讓志工安心參與服務,故選 B。A 錯,志工不是對外賠償的主體;僅於志工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運用單位賠償後得對志工求償。C、D 錯,地方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負責輔導、獎勵志願服務的行政機關,並非本條的賠償義務人。
內容更新:2026-07-14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度(考試當年)條文為準,社政法規年年修,請留意其後修法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社會工作實務、法律或福利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