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115 年第 2 次 · No.22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父母或監護人於出養兒童及少年時,在下列何種情況下,應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適當之收養人?

正確答案:(D) 出養人已自行找到非親屬但有意願的收養人

出處:115 年第 2 次專技高考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第 22 題

AI 白話詳解

本題考點是兒少出養的媒合要件。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6 條,父母或監護人因故無法對兒少盡扶養義務而擬予出養時,應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適當之收養人;但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相當,或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者,不在此限。出養人自行找到的非親屬收養人不屬於例外,仍應委託媒合服務者,故選 D。A、B、C 三者均是第 16 條明文列舉的除外情形,不必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

內容更新:2026-10-04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5 年度(考試當年)條文為準,社政法規年年修,請留意其後修法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社會工作實務、法律或福利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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