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115 年第 1 次 · No.34
雇主不得因受僱者提出性別平等工作法之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違反此規定者,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38 條規定,可以處多少元的罰鍰?
正確答案:(C) 新臺幣 2 萬元以上,30 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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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是性別平等工作法對雇主報復行為的罰則。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雇主不得因受僱者提出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處分;違反此禁止報復規定(第36條)者,依第38條規定,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故正解為C。A的上限10萬元、B的20萬元、D的40萬元均與法定「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罰鍰額度不符。此規定在保障申訴者不因行使權利而遭受職場不利對待。
內容更新:2026-07-14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5 年度(考試當年)條文為準,社政法規年年修,請留意其後修法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社會工作實務、法律或福利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