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114 年第 2 次 · No.35
當服務對象欲申請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時,下列何者為「全家人口」之計算範圍?①申請人 ②負扶養義務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及其配偶 ③無工作收入、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④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⑤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正確答案:(C) ①②⑤
看 AI 白話詳解
本題考點是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全家人口」的計算範圍。依該條例,全家人口以①申請人本人、②負扶養義務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及其配偶、⑤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為計算基礎,故選 C(①②⑤)。③「無工作收入、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屬明文排除不計入之對象,④「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在計算全家人口時亦予排除,含此二者的選項皆錯。判斷關鍵在於分辨「應計入的扶養/受扶養關係人」與「條文明文排除的特殊身分」。
內容更新:2026-07-14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4 年度(考試當年)條文為準,社政法規年年修,請留意其後修法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社會工作實務、法律或福利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