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113 年第 2 次 · No.35
下列何者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中所稱之「特殊境遇家庭」?
正確答案:(A) 申請人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為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 2 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1.2 倍,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且申請人為家庭暴力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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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是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對「特殊境遇家庭」的認定要件,須同時滿足「經濟門檻」與「特定境遇事由」。依該條例第4條,A的家庭總收入在門檻內、家庭財產未超過公告金額,且申請人為家庭暴力受害者(屬法定境遇事由之一),故A符合。B雖同為家暴受害,但收入標準(最低生活費3倍、消費支出2.5倍)已高於法定門檻,經濟要件不合。C為「已婚」懷孕婦女,不符「未婚懷孕」的境遇事由。D雖未婚懷孕,但懷胎僅二個月,未達法定的懷胎三個月以上,故不符。
內容更新:2026-07-14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3 年度(考試當年)條文為準,社政法規年年修,請留意其後修法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社會工作實務、法律或福利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