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111 年第 1 次 · No.31
有關我國成年監護宣告事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①社福機構依法可擔任監護人 ②縣市政府社會局依法可擔任監護人 ③監護宣告事件之聲請人絕大多數是社福機構 ④監護宣告事件之監護人絕大多數是社福機構
正確答案:(A) ①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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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是我國成年監護宣告事件中,誰依法可擔任監護人,以及聲請人與監護人的實際分布。依民法第 1111 條,法院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定監護人時,不以自然人親屬為限,①社會福利機構與②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主管機關)皆屬法律容許選定的監護人,故①②正確,選 A。③④則與實務不符:成年監護宣告事件的聲請人與實際被選定的監護人,絕大多數仍為受宣告人的配偶、子女等近親屬,而非社福機構;社福機構或主管機關通常是在無適當親屬時的補充性人選,故③④敘述「絕大多數是社福機構」錯誤,含③④的 B、C、D 皆不選。
內容更新:2026-07-14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度(考試當年)條文為準,社政法規年年修,請留意其後修法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社會工作實務、法律或福利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