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直接服務111 年第 1 次 · No.27

下列何者為團體工作實施倫理保密原則之例外?①在團體中有成員揭露危及個人生命安全的訊息,團體工作者向相關單位進行通報 ②轉介團體成員至其他機構或服務方案時,提供所需的團體工作資訊 ③因教育訓練需要,新進社工人員不需登記或簽署保密同意,即可參閱團體工作紀錄 ④實習生不需經過機構同意,可以將自己撰寫的團體工作紀錄提供給學校督導

正確答案:(B) ①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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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在團體工作保密原則的「例外」情形判斷。①成員揭露危及生命安全的訊息,工作者向相關單位通報,屬保密的正當例外(保護生命、預警責任);②轉介成員至其他機構時提供必要的團體工作資訊,屬為服務延續的合理揭露,亦為正當例外。③新進社工未登記或簽署保密同意即參閱紀錄、④實習生未經機構同意即將紀錄交予學校督導,都是違反保密的不當行為,並非合法例外。故正確組合為①②,選 B。

內容更新:2026-07-14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度(考試當年)條文為準,社政法規年年修,請留意其後修法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社會工作實務、法律或福利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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