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直接服務109 年第 1 次 · No.8
社會個案工作者通常會將處遇目標再延伸出明確可操作的階段性子目標。關於子目標具體化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正確答案:(D) 為降低案主的挫折感,不宜提出不可行的子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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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在於處遇子目標(階段性目標)具體化的原則。良好的子目標必須是案主能力可及、實際可行的,依「目標設定應具可達成性」原則,提出不可行的子目標只會累積挫折、削弱改變動機,故正解為 D。A 錯在監控成效是檢視進展、修正計畫的必要程序,並不會破壞工作關係,反而體現責信;B 錯在案主參與訂定子目標正是提升動機與自我決定的核心,不應排除案主提出的子目標;C 錯在子目標應設定明確完成時間(時限性),使成效可檢核,而非為遷就配合度而不訂時程。
內容更新:2026-07-14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度(考試當年)條文為準,社政法規年年修,請留意其後修法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社會工作實務、法律或福利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