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108 年第 2 次 · No.24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對於法院認可兒童及少年收養前,得採行相關措施供決定認可之參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正確答案:(C) 命收養人接受親職準備教育課程、精神鑑定、藥、酒癮檢測或其他維護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之必要事項;其費用,由主管機關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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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中,法院認可收養前得採行的參考措施,爭點在費用負擔。命收養人接受親職準備教育課程、精神鑑定、藥酒癮檢測等事項時,其費用應由收養人自行負擔,而非由主管機關負擔,故敘述錯誤者為C。A的委託訪視提出報告及建議、B的先行共同生活期間由收養人行使子女權利義務、D的調查被遺棄兒少身分資料,均為該法明定法院得命行的正確措施。
內容更新:2026-07-14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8 年度(考試當年)條文為準,社政法規年年修,請留意其後修法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社會工作實務、法律或福利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