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108 年第 1 次 · No.20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對於目睹家庭暴力之兒童及少年,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列為保護個案者,該主管機關最遲應於下列多久時間內提出兒童及少年家庭處遇計畫?

正確答案:(C) 3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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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為兒少保護個案「家庭處遇計畫」的法定提出期限。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108年)第 64 條,對於依法列為保護個案之兒童及少年(含目睹家庭暴力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三個月內」提出兒童及少年家庭處遇計畫,必要時得委託兒少福利機構或團體辦理,故選 C。A 1 個月、B 2 個月、D 6 個月均非條文所定期限。本條將目睹家暴兒少納入保護個案範圍,並以三個月為擬定處遇計畫的時限,確保介入不致延宕。

內容更新:2026-07-14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8 年度(考試當年)條文為準,社政法規年年修,請留意其後修法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社會工作實務、法律或福利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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