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直接服務115 年第 2 次 · No.15
某社福機構社會工作者服務一位因疫情失業且無法支付房租,即將被房東驅逐的單親家長。社會工作者知道,根據現行法規,該家長並不符合安置的資格條件。為了不讓單親家長與孩子露宿街頭,而是用專案申請方式使其能繼續入住安置處所。社會工作者的做法最主要的倫理依據為何?
正確答案:(C) 應優先適用「個人幸福權優先於法律/政策」原則,因為服務對象的基本幸福受到威脅,法規就不是優先被遵守的
出處:115 年第 2 次專技高考社會工作師 ·「社會工作直接服務」第 15 題
AI 白話詳解
本題考點是倫理兩難的抉擇原則。依 Reamer 的倫理抉擇指導原則,當個人基本幸福(well-being)權利與法律、規定或政策衝突時,個人幸福權可優先於法律/政策;題中社工為避免單親家長與孩子露宿街頭,以專案方式突破一般資格限制,即依此原則,故選 C。A 「遵守自願同意之法律優先」原則會支持依法不予安置,與題中做法相反;B 公共利益原則著眼資源合理分配,也不支持例外安置;D 最小傷害原則屬 Dolgoff 等人倫理原則篩選的層級,非本題做法的最主要依據。
內容更新:2026-10-04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5 年度(考試當年)條文為準,社政法規年年修,請留意其後修法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社會工作實務、法律或福利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