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112 年第 2 次 · No.26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13 條規定,對於障礙鑑定及需求評估有異議者,應至遲於收到通知書之次日起幾日內提出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
正確答案:(C)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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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是身心障礙鑑定及需求評估的異議救濟期限。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13 條規定,身心障礙者對障礙鑑定及需求評估結果有異議者,應於收到通知書之次日起 30 日內,以書面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之申請,故選 C。A 10 日、B 20 日均短於法定期間;D 60 日則過長,皆與第 13 條明定的 30 日不符。此題屬純記憶條號題,關鍵在準確記住「次日起 30 日」這個期間數字。
內容更新:2026-07-14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2 年度(考試當年)條文為準,社政法規年年修,請留意其後修法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社會工作實務、法律或福利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