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111 年第 2 次 · No.24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下列何者不是法院在認可兒童及少年之收養決定時得參考的措施?

正確答案:(A) 收養人接受障礙身分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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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為兒少權法第17條所列法院認可收養時得命參考的措施。依該條,法院為認可兒童及少年之收養前,得命收養人接受親職準備教育課程、精神鑑定、藥酒癮檢測及其他維護兒少最佳利益之必要事項,故B親職準備教育、C精神鑑定、D酒癮檢測皆屬法定得參考之措施。A「收養人接受障礙身分鑑定」並非條文列舉事項,判斷障礙身分與收養人是否適任照顧無直接關聯,故為正解(即並非法院得參考之措施)。

內容更新:2026-07-14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度(考試當年)條文為準,社政法規年年修,請留意其後修法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社會工作實務、法律或福利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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