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107 年第 2 次 · No.40
有關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的資格限制,下列何者錯誤?
正確答案:(C) 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請相關專科醫師二人以上諮詢後,認定不能執行業務。即使原因消滅後,仍不得依規定申請擔任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
出處:107 年第 2 次專技高考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第 40 題
AI 白話詳解
本題考點在居家式托育服務(保母)提供者的消極資格限制,要選錯誤者。依兒少權法第 26 條之 1(104 年增訂)第 1 項第 5 款,「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請相關專科醫師二人以上諮詢後,認定不能執行業務」者不得擔任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但同條第 2 項明定「前項第五款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此屬得回復的暫時性事由。C 卻稱「即使原因消滅後,仍不得申請」,將暫時性限制誤寫為永久排除,故選 C。A 妨害性自主罪、性騷擾罪與 B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同條第 1 項第 1、2 款)、D 帶領誘使兒少進入有礙身心健康場所且經查證屬實,均屬法定不得擔任的情形,敘述正確。
內容更新:2026-08-21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度(考試當年)條文為準,社政法規年年修,請留意其後修法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社會工作實務、法律或福利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