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106 年第 2 次 · No.31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法院認有繼續安置必要者,應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安置於適當之機構,其期間不得超過多久?

正確答案:(A) 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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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繼續安置期間。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16 條,主管機關緊急安置被害人後應於七十二小時內評估有無繼續安置之必要,認有必要者聲請法院裁定;法院審理後認有繼續安置必要者,應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安置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寄養家庭或其他適當之醫療、教育機構,「其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故 A 正確。B 四個月、D 九個月均無法源依據;C 六個月是長期照顧服務法失能定義等其他法規的數字,屬移花接木的干擾選項。

內容更新:2026-07-14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度(考試當年)條文為準,社政法規年年修,請留意其後修法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社會工作實務、法律或福利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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