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106 年第 2 次 · No.26

性別工作平等法中,關於促進工作平等措施,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正確答案:(C) 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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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是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6 條育嬰留職停薪的要件,找錯誤項。C 錯誤:依 106 年當時之第 16 條,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即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103 年修正已由任職滿一年放寬為六個月),C 仍稱任職滿一年,與考試當時有效條文不符,故為答案。A 正確: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B、D 正確: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內容更新:2026-07-14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度(考試當年)條文為準,社政法規年年修,請留意其後修法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社會工作實務、法律或福利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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