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106 年第 2 次 · No.25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3 條規定,僱用幾人以上受僱者之雇主,應提供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
正確答案:(A) 10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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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是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3 條托兒設施義務的人數門檻。依 105 年修正後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3 條,僱用受僱者「一百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故 A 正確。本條於 105 年修正,將原「二百五十人以上」門檻調降為一百人,並增列哺(集)乳室為法定義務項目,106 年考試時點適用修正後規定;故 B 之 50 人於法無據,C 之 200 人、D 之 300 人皆非法定門檻。同條並規定主管機關對雇主設置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應給予經費補助。
內容更新:2026-07-14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度(考試當年)條文為準,社政法規年年修,請留意其後修法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社會工作實務、法律或福利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