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106 年第 1 次 · No.40
下列何者非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規定之家庭成員?
正確答案:(C) 不同住之堂外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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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 條家庭成員的範圍。依 106 年當時有效的家暴法第 3 條,家庭成員包括:配偶或前配偶;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堂外甥(堂姊妹之子)依民法親等計算為五親等旁系血親,超出四親等範圍,又不同住而無家長家屬關係,故非本法之家庭成員,選 C。A 女婿為直系姻親、B 前夫為前配偶、D 同住子女為直系血親,皆屬家庭成員;且直系血親、姻親與前配偶的認定不以同住為必要。
內容更新:2026-07-14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度(考試當年)條文為準,社政法規年年修,請留意其後修法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社會工作實務、法律或福利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