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106 年第 1 次 · No.22
老人福利法第 41 條第 3 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老人申請或職權予以適當短期保護及安置,所需費用由主管機關先行支付者,得檢具費用單據影本及計算書,通知義務人償還。所謂義務人依法為下列何者?
正確答案:(A) 老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有扶養義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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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是老人福利法第 41 條保護安置費用的償還義務人。依該條,老人因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對其有扶養義務之人疏忽、虐待、遺棄等,致有生命、身體之危難或生活陷於困境者,主管機關得予短期保護及安置;所需費用由主管機關先行支付者,得通知「老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有扶養義務者」償還,故選 A。B 配偶、C 兄弟姊妹雖依民法可能負扶養義務,但非第 41 條明定的償還通知對象;D 共同生活者更無此法定償還義務。
內容更新:2026-07-14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度(考試當年)條文為準,社政法規年年修,請留意其後修法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社會工作實務、法律或福利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