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113 年第 2 次 · No.31
依社會救助法之規定,當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參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辦理的脫離貧窮相關措施,而增加收入及存款時,得免計入資產調查之計算,其免計入資產調查的時間,若無延長或特別規定,最長以幾年為限?
正確答案:(C) 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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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是社會救助法脫離貧窮措施的資產豁免年限。依社會救助法第15條,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參與主管機關辦理的脫離貧窮相關措施(如就業、創業、教育訓練),因而增加的收入及存款,得免計入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其免計期間最長以3年為限,經評估有必要者始得再延長1年,故選C。A的1年、B的2年均短於法定的最長3年基準期。D的4年則是把基準3年加上延長1年的合計數誤當成基準年限,並非「若無延長或特別規定」時的上限,故不選。
內容更新:2026-07-14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3 年度(考試當年)條文為準,社政法規年年修,請留意其後修法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社會工作實務、法律或福利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