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112 年第 1 次 · No.24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兒童及少年有下列何項情形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
正確答案:(A) 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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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是兒少權法緊急安置的法定要件。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兒少有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其他處置,難以有效保護之情形時(含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主管機關應予緊急安置,故選A。B吸菸、飲酒、嚼檳榔屬第43條禁止的不良行為,由父母管教或處以親職教育,非緊急安置事由。C觀看暴力出版品同屬第43條禁止的接觸行為,層級未達安置。D過度使用電子產品是第43條第1項第5款的節制規範,亦非危及生命身體、需緊急安置的情形。三者皆屬行為規範或不良行為,唯有生命健康即刻危險才啟動緊急安置。
內容更新:2026-07-14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2 年度(考試當年)條文為準,社政法規年年修,請留意其後修法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社會工作實務、法律或福利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