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109 年第 2 次 · No.30

社會救助法第 5 條之 1 規定,家庭總收入之計算,其中已就業但無法提出薪資證明者,首先依下列何種規定計算?

正確答案:(C) 依最近一年度財稅資料所列的工作收入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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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在於社會救助法家庭總收入中「工作收入」的核算順序。依社會救助法第5條之1,計算家庭總收入之工作收入時,已就業者依序核算:有工作收入且能提出薪資證明者,依薪資證明認定;已就業但無法提出薪資證明者,「依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所列工作收入」核算;若也查無財稅資料,才依基本工資核算。故無法提出薪資證明時「首先」採用者為C最近一年度財稅資料。A基本工資是查無財稅資料時的後位標準、B服務業經常性薪資與D製造業經常性薪資屬未就業或特定情形之推計基準,均非此處首選,故錯。

內容更新:2026-07-14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度(考試當年)條文為準,社政法規年年修,請留意其後修法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社會工作實務、法律或福利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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