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109 年第 1 次 · No.30

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察官、父母、監護人、被害人或其他適當之人對於法院裁定有不服者,得於裁定送達後多少日內提起抗告?

正確答案:(A)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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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在於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對法院裁定不服之抗告期間。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察官、父母、監護人、被害人或其他適當之人對法院裁定不服者,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起抗告,故選A。B、C、D所列12日、15日、20日均非法定抗告期間。此10日期間須與行政救濟(如訴願30日)之期間區辨,避免張冠李戴而誤植。

內容更新:2026-07-14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度(考試當年)條文為準,社政法規年年修,請留意其後修法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社會工作實務、法律或福利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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