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108 年第 2 次 · No.34
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 6 條之規定,申請緊急生活扶助,應於事實發生之後幾個月內,檢具戶口名簿影本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
正確答案:(A) 6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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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是特殊境遇家庭緊急生活扶助的申請期限。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規定,符合資格者申請緊急生活扶助,應於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檢具戶口名簿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故選A。B「7個月」、C「8個月」、D「9個月」均非法定期限,皆屬將明文的六個月延長的錯誤數字,只要記得緊急扶助以「事實發生後六個月」為除斥期間即可判別,故B、C、D皆錯。
內容更新:2026-07-14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8 年度(考試當年)條文為準,社政法規年年修,請留意其後修法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社會工作實務、法律或福利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