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108 年第 1 次 · No.30

列為低收入戶的家庭,育有五名未成年子女,夫妻二人均有輕度身心障礙,亦都沒有穩定工作。近日,再度因疏忽照顧而被列為高風險家庭。經社會工作者瞭解,這個家庭除了政府補助外,也有多個民間非營利組織與慈善團體提供各種長短期津貼與物資。社會工作者欺騙此夫妻:「通常不去接受就業輔導的案家,你們的子女就會被強制安置」。下列有關義務論與目的論對「欺騙」的觀點之敘述,何者錯誤?

正確答案:(B) 目的論主張,欺騙是否合宜應視所屬社會法律有無相關規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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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是義務論與目的論兩大倫理理論對「欺騙」的判準差異。目的論(結果論,代表為效益主義)主張行為對錯取決於行為帶來的結果好壞,A 以「行為本身所帶來的好處」決定欺騙是否合宜,符合目的論立場;B 卻說以「所屬社會法律有無相關規範」決定,這是以法律規範而非行為結果作判準,並非目的論主張,故 B 為錯誤敘述。義務論(代表為 Kant)主張行為對錯取決於行為本身是否符合道德義務,欺騙本身即違反義務,不因動機良善(C)或結果有益(D)而變成對的,C、D 均為義務論的正確陳述。

內容更新:2026-07-14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8 年度(考試當年)條文為準,社政法規年年修,請留意其後修法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社會工作實務、法律或福利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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