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107 年第 2 次 · No.22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屬目睹家庭暴力之兒童及少年,經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列為保護個案者,該主管機關最遲應於下列何種期限內提出兒童及少年家庭處遇計畫?

正確答案:(C) 3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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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是兒少權法對保護個案家庭處遇計畫的提出期限。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4條,兒童及少年遭受不當對待或屬目睹家庭暴力之兒少,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列為保護個案者,該主管機關應於「三個月內」提出兒童及少年家庭處遇計畫,故答案為C。A 15日、B 1個月、D 6個月均非法定期限;本條明定為三個月,是保護性服務流程的重要時限,故正確者為C。

內容更新:2026-07-14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度(考試當年)條文為準,社政法規年年修,請留意其後修法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社會工作實務、法律或福利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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