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107 年第 1 次 · No.2
根據現行「社會工作師法」之規定,個案紀錄的保存年限不得少於幾年?
正確答案:(D) 7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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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是社會工作師法對社會工作紀錄保存年限的規定。依社會工作師法第 16 條,社會工作師執行業務時應撰製社會工作紀錄,紀錄由執業之機關(構)、團體、事務所保存,且保存年限不得少於 7 年,故選 D。A 錯:3 年並非本法規定的年限。B 錯:5 年是常見的誘答數字(如部分行政文書保存年限),但非社工師法規定。C 錯:6 年同樣無法源依據。本題屬純法條記憶題,關鍵在把「社會工作紀錄保存不得少於 7 年」與社會工作師法第 16 條綁定記憶,避免與其他專業法規的年限混淆。
內容更新:2026-07-14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度(考試當年)條文為準,社政法規年年修,請留意其後修法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社會工作實務、法律或福利諮詢建議